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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认养

北园树木认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园树木认养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植物保护与建设,促进园林绿化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树木认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国际友好组织和人士及本市市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承担我园树木养护管理费用并享有相关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园直接管理范围内的乔灌木的认养,包括古树。

第四条  树木认养,自愿申请为原则,以出资认养为主。鼓励社会单位集体认养。

第五条  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树木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借认养树木为由从事各种商业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树木认养,应当向北园园林科(下称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植物园树木认养申请表》。甲方对树木进行确认,并对符合认养条件的与认养方(下称乙方)签订树木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认养的树木,乙方负责提供认养资金,由甲方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单位认养一般乔木2000元/年,灌木1500元/年;个人认养一般乔木300元/年,灌木200元/年。单位认养一级古树8000元/年,二级古树6000元/年;个人认养一级古树2000元/年,二级古树1000元/年。

第八条  认养的期限,以整年为单位,最低不得少于一个整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协议。

第九条   认养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认养,也可联合认养。联合认养须在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与甲方签订联合认养协议。

第十条  树木认养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认养树木的社会单位或个人填写树木认养申请表,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具备认养条件的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树木认养协议书;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甲方为认养的社会单位或者个人免费设置认养标志。

第十一条  树木认养资金应专款专用。对认养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甲方建立树木认养工作档案资料。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出资认养,乙方对树木拥有探视权。甲方应为乙方探视其所认养的树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乙方可要求甲方在认养的树木保护范围内,设立标志牌。  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北京市植物园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五条  树木认养不得改变其权属关系,不得改变树木的管护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  认养期间内,双方应互相监督。若一方未按协议执行,另一方可提出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可单方面中止协议执行或宣布协议无效。

第十七条  认养期间内,所认养树木经依法批准移植或者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6日起实施。


国家植物园北园树木认养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认养地点范围:

 

 

   树木情况

 

 

  认养期限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     编:

  备   

  国家植物园北园园林科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